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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9-12-03

成都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试行)

 为丰富馆藏文物,完善藏品体系,规范藏品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成都市文物局直属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成都博物馆藏品征集在馆务会的统一领导下,由藏品征集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物藏品征集是指博物馆根据自身定位及发展需要,主动采取有偿方式取得藏品。
二、文物征集程序
       第四条  制订征集计划。成都博物馆根据自身性质、功能定位,针对成都博物馆业务工作的具体需求开展藏品调查,寻求征集线索,提出初步意见,组成藏品征集小组,并向成都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征集计划初稿,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馆务会审核。馆务会审核同意后,并报市文物局审定。
       第五条  编制预算。根据市文物局意见,按年度部门预算编报要求编制藏品征集经费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  编制征集方案。预算批复后,按照年度征集计划编制藏品征集方案,委托上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可的文物藏品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征集文物藏品进行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出具书面鉴定评估意见,并审核文物藏品征集方案、经费预算及提供采购方式建议。
       第七条  方案报备。藏品征集方案经评估通过后,在拟开展征集工作30天前,连同文物藏品专家评审委员会书面意见报市文物局备案。
       第八条  实施征集。藏品征集方案经评估通过后,报馆务会审议批准后,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进行藏品征集。
       第九条  藏品入藏。藏品征集到馆后,相关责任人与藏品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对文物进行审查与签字确认,并办理入藏手续。
       第十条  藏品入藏后,藏品征集小组对征集工作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估,并报市文物局备案。
三、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  在征集过程中,如遇确有必要征集且价格合理的文物,因时间紧急无法履行正常报批手续的,征集小组负责人须向馆务会汇报,经馆务会批准后,报市文物局并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直接委托上级文物主管部门认可的文物藏品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征集文物进行鉴定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建议进行征集。
       第十二条  对于款项支付和藏品入藏等工作按正常情况履行报批和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在征集过程中发现实物与原来提供的资料不符,应立即暂停征集工作,报告馆务会审议处理。
       第十四条  征集过程中遇到其他未预料到的情况,均应根据重要程度及时向馆务会汇报,请示处理意见。
四、征集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调查和征集藏品所产生的所有资料,均应分门别类予以妥善保管,以备查验。对征集到的藏品及其原所有者的资料建立详细的档案。所有资料档案均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藏品征集项目结束后,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对征集资料进行整理,并移交保管人存档管理。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已经成都博物馆学术委员审议,并于2019年11月23日经2019年第39次馆务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成都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