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16-06-01
成都博物馆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博物馆的社会服务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典藏研究部主任负责博物馆收藏品寄存、代管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典藏研究部库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博物馆收藏品寄存、代管服务工作。
第四条 寄存、代保管收藏品必须是具备文物藏品资格的合法藏品。
第五条 收藏者和成都博物馆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相关寄存、代保管协议;所有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在签订协议前应经过成都博物馆有关专家的鉴定,待协议签订后方能入库。
第六条 寄存、代保管收藏品的归属权不变,收藏者可以随时取回藏品。
第七条 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在成都博物馆展示时,应征得收藏者同意,标明收藏者身份。
第八条 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成都博物馆可提供免费的保管、养护、修复服务,作为回报,我馆享有寄存、代保管收藏品的出版权、研究权、展示权。
第九条 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一旦入库,必须按照成都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进行管理。
成都博物馆
2016年6月